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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开作出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可以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吗?

物业服务合同,是以物业服务人为标的在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内,为业主提供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保养维修以及环境卫生的维护管理等多项事务的订立,同时,业主也需承担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用的责任。
作为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其范围既包括了物业服务行业中的众多企业,还涵盖了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公司。
此外,物业服务人员公开且明确地作出有利于业主利益的服务承诺,这些承诺便有可能被纳入到物业服务合同之中,成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最新修订: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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