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指出,仅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未将其上方所建造之大楼或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一同转让是不合规的行为。
此乃因为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行为时,必须同时附带着其相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一并予以处分。
正因如此,在实践操作中,我们不能仅仅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忽略了土地上的配套建筑以及相关设施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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