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适房系由其中一方在结婚前以全额款项购置或在结婚后使用其独自获取的财产购买的,此房屋将被视为购买者一方的私人资产,离婚之时无需进行财产分割。
相反地,如果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的财务所购置的,那么此种情况下的房产将会被裁定为夫妻共有资产。
如果在离婚事宜处理过程中,此房屋已经购置满整整五年,此时便需依照当时同地点、同样条件下的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之间的价格差异,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受益及其他相关费用,从而获得对此房屋的完全产权,在此之后,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进行财产划分;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须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若是在离婚事宜处理过程中,该房屋尚未购满五周年,那么待达到完全产权期限之后,方可对其进行资产划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