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正处在
离婚的困境中,而又无法顺利离开婚姻关系,那么您应当积极行动起来,搜集对证明
夫妻感情破裂至关重要的
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您可以收集签署的
分居协议以及一方在外面租房的合同等文件,并让朋友或邻居为您提供证词,以证实由于感情不和谐导致的长期分居事实,若这种情况已经持续超过了两年,这将成为有力的证明材料;
其次,通过收集身体损伤的医学证明、对方因
家庭暴力遭受的正式
处罚文书或者调解记录等,都能清楚地揭露对方在此问题上的恶劣行径;
最后,如果您有足够的把握确认对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存在不忠实的行为,例如他们与第三者的书信往来,或是对方在出轨曝光后写下的道歉悔过书,甚至是他们
同居的相关证据等,这些都是有力的证据,有助于说明婚姻死亡的本质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