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担保途径多样,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权及订金等多种形式。
首先,保证乃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债务主体担任全额或部分债务履行保障的行为。
其次,抵押制度则明确了债权人与抵押人心甘情愿地签订协议,承诺暂时不改变抵押物所有权的归属,而是以此为举债提供股票或债券支持。
再者,质押机制则是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主动向债权人转移某一特定资产的控制权,从而让后者掌握这一资产,由此来作为债务偿还的信用担保。
至于留置权,其作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所认可的其他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权利,允许债权人依据合约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实体;
然而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其债务义务,债权人便有权依法行使留置权,借此变相处分该财产或凭借该财产在市场上出售所得款项优先收回欠款。《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