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以其
个人财产为前提,将财物捐赠给情人的行为,视为合法且有效的赠与;
然而,如若行径涉及到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此种赠与便失去
法律效力,作为妻子有权向情人提出要求,索回先前所赠与的财物。
因为,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均无权在非生活所需的情况下私自处理
共有财产;
倘若某一方未获得另一方的许可,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予以他用,那么另一方有权主张受赠人归还所得财产,除非第三方可证明自己的善意及支付
对价而得到了该部分财产等合理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