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合作程序为:
在签署该项保险时,投保方需一次性全额交付保险费用。
而保险公司则应据此开具保险单及相关保险标志。
在这些相关文件中,必须明确标示出保险单号、车辆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以及保险公司的具体名称、所在地及其理赔联系方式等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