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未经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之人的合法授权或许可,擅自在与该注册商标标志完全相同的同一类产品上进行利用或展示;
或是在不构成混淆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在同类相似产品中运用与已注册商标近似之商标标志者;
亦或是在性质相似但非完全同质的各类产品中,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相近似之商标标志,均可能被认定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