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无法通过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权利保障的范畴:首先,如果所申请的发明方案并不涉及对产品的外观形状、内部结构或是两者之间的巧妙组合所提出的创新性且具有实践价值的技术解决方案;其次,该技术方案虽然符合上述特征,但却在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方面存在显著不足;最后,还将包括其它类似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