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同时,第42条详细规定了商标转让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其中,转让方与接收方需签订正式的转让协议,并随后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接收方还应保证所使用的注册商标产品具有合格的品质。
如果涉及到将注册商标进行转让,转让方也需要一并处理其在同一商品类别的类似商标,或在相似商品类别中与其相似的注册商标。
对于可能引发混淆和产生不良影响的转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拒绝批准,且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陈述理由。
若商标转让获得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公开公布这一信息。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方即可享有相应的商标专有权。《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