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存在逃脱缴纳应该缴纳之
税费的行为时,且此种行为的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情节较为恶劣,则该公司将会犯下
逃税罪行。
在此情况下,我国法律
法规将采取双罚制的公正原则——既针对该违规公司进行社会性的经济惩罚,同时也追究对应的管理层及
主要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
详细
处罚方式如下:
1. 对于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者(涉案金额在规定范围内),且这种行为所占据的应纳税额也超过了百分之十的规定,那么,
违法公司以及相关
责任人会被判处三到五年左右的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
罚金;
2. 如果
逃税数额相当庞大(涉案金额在规定范围内),并且占据应纳税额比例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以上,那么违法者将面临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负担罚款;
3. 在涉及
企业犯罪的案例中,除了对公司施以罚金作为经济惩罚外,还会对其负有领导及监管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士进行
量刑判决,依据如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4. 在牵扯到企业犯罪的案例中,同样也会对此类企业施以经济惩罚——即罚金,与此同时,还会对其负有领导及监督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士根据如上所述规定进行量刑判决。《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