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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方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通常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是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解除协议的。
但若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协议的特定情况,此时,仅具有此项权力的权利人方可据此进行申请。
法定解除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首先是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定立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达成;
其次是在约定的最后履行日期之前,若缔约方透过书面声明或自身行动表达不愿继续履行主债务的意愿;
再次是被要求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一方,虽已经经过合理的催促和提醒,却未能如约完成其应尽的义务;
最后就是当这些情形之外的其他法定事件发生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新修订: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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