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得以实现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素:
首先,被称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做出;
其次,这个意思表示应当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与提出订约愿望的当事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方,而这名受要约方既可能是特定的个人,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多人;
再者,所提出的要约条款必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且不能含糊不清;
最后,该意思表示中必须明确表示,在受要约人采取了履行承诺之行动后,提出要约的当事人将会受到表达此项意思表示的约束。
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