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依据具体事态而定。
若被告人被判定犯有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行相结合,并满足特定条件时,可宣告其缓刑,针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正在孕育子女的孕妇以及年龄已达七十五周岁以上者,也应予以缓期执行:
(一)犯罪情节尚属轻微;
关于“犯罪情节”一词,含义较为复杂,涵盖诸多内容。
它不仅包括了法律明文规定或法官酌情认定的处罚要素,还要考虑到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后果等方面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够准确判断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二)表现出认罪心理;
所谓的“认罪”心态,即是犯罪分子在案发后的主观感受和行为表现,这种心理反应往往需要通过具体行为展现出来,例如主动投案自首、揭露犯罪事迹以求立功、尽力赔偿损失等等,都属于认罪态度的具体体现方式。
(三)无再度犯罪之危机;
评估一个人是否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全面考虑。
(四)宣告缓刑不会给该人生活及周围环境带来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