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必须明确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具体日期及时间限制。
这一规定的时间段将自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破产申请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债权人错过了这个所谓的“破产债权申报期”,仍然是有机会进行补报的,只需把握好由人民法院所设定并公布的明确定义的补充申报期即可。《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