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在离婚程序结束之后,若被查出前配偶参与隐匿或者转移动用共有资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原告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然而,若婚姻关系的解除源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且协议内容中已经明确指出了某些特定资产将归属某个特定当事人所有,那么即便在之后的时间内,发现另一方私自隐藏了某些财产,除非能提出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存在欺诈行为,否则法院将无法判定对原先的财产分配协议进行更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