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立法条款,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时,会遵循以下几种标准来做出不
起诉的决策。
首先是在审阅
案卷资料以及调查取证之后,如果其认定涉案
行为人并未犯下任何罪行或是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存在,那么此时他们便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也是最常见的不起诉情形之一;
其次,人民检察院还特别针对那些
退回补充侦查过的案件进行慎重考虑与再次评估,假如他们依然认为该些
证据仍不充分且无法满足
提起公诉的基本要求,也将会做出不起诉的决策。
此外,还有另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那便是
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按照实体法律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减轻或免除
刑罚的案件,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