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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要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如何去解决

诉讼时效亦称法定时效,乃规定民事权利受依法保护时长之法学术语。
该名词蕴涵了无论何种性质之民事权利,其享有者须确保及时向对应负债人主张其权力,以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若享有者在彼時效内未启动任何司法程序,且无任何诸如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之例外情况发生的话,那么自诉讼时效终结之日起,债权人便可获得基于时效法则的抗辩权,进而在对应债务人进行反驳之后,失去对于此项债权的胜诉可能。
关于此类工程款纠纷超越诉讼时效的情况,承包商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向对方发出书面信函(并确保对方已签收或采用挂号邮件等方式对信件送达予以确认)、向清欠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必须有书面记录留存),或者与发包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或者签订欠款偿还协议等等,以此重新激活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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