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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范围是什么

牟* 江西-新余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24 13:53:19 377人阅读

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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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发包方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担范围涵盖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1.发包方在选择承包方时,需严格核查其是否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包括查看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资质证明等文件,避免与无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建立承包关系,从源头降低工伤责任风险。

2.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发包方应第一时间协助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和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3.发包方可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移风险,比如为承包业务涉及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补充险或雇主责任险,减轻自身承担的经济压力。

4.完善内部承包管理制度,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的用工责任及工伤事故处理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后续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025-12-24 18: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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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适用前提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二是劳动者由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三是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因工伤亡。

(2)发包方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多项具体费用,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3)发包方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进行追偿。

提醒:发包方发包业务时应严格审核承包方的用工主体资格,避免因选择无资质承包方承担额外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需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发包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承包方追偿。

2025-12-24 17:2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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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或其遗属可向发包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能证明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材料,如发包合同、工伤事故证明等。

(二)工伤认定后,劳动者或其遗属可向发包方主张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025-12-24 17: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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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包方将业务交给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雇佣的劳动者在从事该承包业务期间发生工伤或死亡时,发包方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能防止劳动者因雇佣方缺乏赔偿能力而权益受损,是对弱势劳动者的有效保障。

承担的费用范围包括治疗与康复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经鉴定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至四级伤残的月度津贴、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工亡遗属的丧葬补助、亲属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2025-12-24 16:5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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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发包方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无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其承担范围具体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若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或其遗属可依法主张权利,如对责任承担或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4 15:01:1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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