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20平方米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核定方法如下:
已知该土地已达成现实交易且其成交价格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平均标准,此时便可按照成交价格不低于总成交额40%的规定来设定出让金标准;
倘若该成交金额低于基准地价的平均水平,我们就应依照相应的标准地价平均值的40%作为计算依据。
当涉及到已由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时,其补办出让手续时依然需要按照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来设定土地出让金的额度。
如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土地出让金数额遭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的质疑,那么应当由他们自行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中认定的售价的40%来确定最终的土地出让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格在土地整体价格中所占比例最多不能超过60%。
因此,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基础计算出让金时,必须采取措施将成本价格转化为市场土地价格,然后才能按照不低于40%的规范标准来计算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