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若面临长达两年之久的
分居情况,所需提供之相关
证据如下所示:
首先,应提供一份由某方在外居住期间所签署的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重要佐证;
其次,双方所签订的明确标明为“婚姻分居”内容的书面协议至关重要,如若为口头约定,需有充分有力之证据以支持此陈述;
再次,
当事人向配偶发出的
书面形式的分居通知亦为不可或缺的证据材料之一;
此外,双方往来之书信、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能够清晰反映两人感情不睦且已实际分居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样具有关键性的参考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