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过程中,以下类型的相关
证据将可能被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接受作为有效证明:
(1)若
家庭暴力或类似事件已经发生并致使受害方采取
报案措施,那么相关的警方笔录将会被视为足以采信的证据。
(2)如果犯错方针对自身的过错情况,向无过错方出具相关的
保证书或者表达歉意的信件等书面材料,这些都可被归类为潜在的合法证据。
(3)出轨方与其情人之间往来所涉及到的书信、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内容亦有成为法官判断事实真伪的依据。
(4)对于犯错方过错行为的录音和录像资料,同样具有潜在的证据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