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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证据会被采纳

在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以下类型的相关证据将可能被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接受作为有效证明:
(1)若家庭暴力或类似事件已经发生并致使受害方采取报案措施,那么相关的警方笔录将会被视为足以采信的证据。
(2)如果犯错方针对自身的过错情况,向无过错方出具相关的保证书或者表达歉意的信件等书面材料,这些都可被归类为潜在的合法证据。
(3)出轨方与其情人之间往来所涉及到的书信、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内容亦有成为法官判断事实真伪的依据。
(4)对于犯错方过错行为的录音和录像资料,同样具有潜在的证据价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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