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进行变更,在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即父亲或母亲中有一方要求变更
未成年人的
抚养关系,由人
民法院给予支持和裁判:
首先,与未成年子女
同居一方如因患有
重大疾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照顾责任;
其次,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如果未尽到
抚养义务或者出现了虐待儿童的行为现象,或者是该成年人与其子女之间的共同居住环境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者,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这名成年人也具备了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和能力;
最后一点,就是如果存在其他更为适当和充分的理由需要进行
抚养权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