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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房产赠子女能否反悔

李** 吉林-敦化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4 12:37:05 406人阅读

离婚协议里房产赠子女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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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条款能否反悔,要根据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完成过户及有无法定撤销情形判断,已生效协议原则上不可反悔。
法律解析:
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生效,其中房产赠与条款作为财产分割一部分,与身份关系解除相关,不同于普通赠与,一方不能单方撤销,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若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未生效,当事人可对赠与条款反悔。若房产已过户到子女名下,所有权转移,双方都不能反悔。这体现了法律对离婚协议效力及物权变动的规定。如果遇到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17: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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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反悔,要根据协议效力和具体情况判断。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原则上不可反悔,需按约定履行。
2.对于已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该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赠与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部分,与身份关系解除相关,和普通赠与合同不同,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否则一方不能单方撤销赠与。
3.若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对赠与条款反悔。
4.当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到子女名下,所有权已转移,任何一方都无权反悔。
5.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双方应充分考虑并协商好房产赠与事宜,确保协议内容是真实意愿表达。若签订后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要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6-01-14 15:4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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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反悔,要根据协议效力和具体情况。
2.要是双方已经完成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有法律约束作用。这种房产赠与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和解除身份关系有关,和普通赠与合同不同。除非有欺诈、胁迫等能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况,否则一方不能单方面撤销赠与。
3.如果双方还没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还没生效,当事人可以对赠与条款反悔。
4.若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到子女名下,所有权已经转移,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
5.总体来说,生效的离婚协议里的房产赠与条款原则上不能反悔,要按照约定执行。

2026-01-14 14:5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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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已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房产赠与条款作为离婚财产分割一部分,与身份关系解除相关,不同于普通赠与,一般一方不能单方撤销,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2)未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未生效,当事人可对赠与条款反悔。
(3)若房产已过户登记到子女名下,所有权转移,双方都无权反悔。总体而言,生效的离婚协议里房产赠与条款原则上应依约履行。

提醒: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慎重考虑房产赠与条款,若已办理离婚登记想反悔,需有法定情形。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6-01-14 14:3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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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已办理离婚登记,且无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应按协议履行,不能随意反悔,因为该赠与与离婚财产分割及身份关系解除相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若未办理离婚登记,由于离婚协议未生效,可对赠与条款反悔。
(三)若房产已过户至子女名下,因所有权已转移,双方都不能反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26-01-14 14:14:05 回复

[案情简介]吴某与李某系远房亲属关系。吴某一生未婚,年岁渐大却没有人照料,李某经常在生活上予以照顾。吴某甚为感动,遂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载明:“遗赠人吴某一生未婚,膝下无子,受赠人李某是吴某的远房侄子,平日对遗赠人生活上多方照料,现遗赠人与受赠人订立如下协议:由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病死。遗赠人现共有存款60000元及两居室房屋一套,待辞世后,所有遗产均归受赠人所有。”协议签订后,李某提出由其主管吴某家庭经济的要求,遭到吴某的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某拒绝再照顾吴某的生活起居。吴某遂诉至,要求解除其与李某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李某辩称,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由于一部分协议内容已履行,因此要求吴某补偿其5000元。签订遗赠协议反悔,遗赠协议怎么解除?本案涉及继承法中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可知,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全部或部分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征:(1)是双方法律行为,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它的订立、变更、解除,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2)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具有有偿性。即遗赠人取得扶养人供养自己的权利,是以在自己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转归对方为对价。而扶养人必须承担供养义务,才能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3)是一种诺成性的法律行为。一经双方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4)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孤老或者盲聋哑残者。本案中,被告李某因未获得主管经济的权利便拒绝再照料原告吴某,由此可见李某签约的动机不纯。原、被告双方亦均同意解除协议,因此判决准予解除是合法合理的。至于被告李某提出的已付供养费补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判决未予支持亦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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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4 28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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