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定期
租赁协议的
处理方式,双方旨在无时无刻都可中止协定,然而,必须提前在合理范围之内与其对方通告终止事宜。
不定期租赁协议主要涵盖了如下三类情况:首先是尚未制定租赁期的协商意见;
其次是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且未以
书面形式确认的协议;
最后便是租赁期已经期满,
承租方仍旧对租赁物进行使用,而出租方并未对此产生疑虑或反对态度。《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