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养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继承。
这是由于养子女在与养父母依法确立收养关系之后,两者之间的亲子关系便与亲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关系达到同等层次。
因此,养子女亦可行使代位继承之权利。
然而关于继子女而言,若其于生活中与继父母建立起了扶养关系,那么同样拥有代位继承权。
反之,倘若其未曾与继父母订立扶养协议,则无法实现此项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