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法院所做出之判决中对于缓刑之适用存在不当情况,其可以采取以下三种适当的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
首先,当涉及到审查起诉环节,对于由侦查机关依法移送至刑事分案庭进行审查的嫌犯,如果他们此时并未处于实际拘禁状态下,经过专业的审核判断后认为不适宜适用缓刑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其次,承担庭审诉讼程序支持职责的检察官,一旦发现在意料之外不应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必须明确阐述对此类被告不适用于缓刑的立场,同时举证说明相关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以尽可能地促进法官认同公诉观点,采纳公诉人的建议。
最后,监督环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一旦判决生效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法院对某个不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却判处了缓期执行的,这将会被认定为量刑不当行为,那么上一级的检察机构需要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供有效支持与配合,倡议发出抗诉申请,以此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得以维护。《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