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并非机械地要求平均分配。
若被继承人于世前留下了明文遗嘱,则应依遗嘱所列之顺位及比例实施分配;
反之,倘若未留遗嘱,则按照既定法律程序分担财产,通常情况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所得财产份额通常趋于相当;
然而,对于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且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遗产分配时,理应对其给予适当关照。
对于那些在抚养被继承人方面付出主要努力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可以考虑给予其更多的份额。
同时,具备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但未能尽到抚养责任的,在遗产分配环节,应当是不应获得任何份额或者得到较少的份额。
另外,对于继承人之间通过友好协议达成共识的情况,也可以不需要严格遵守均匀分配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