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的销赃活动,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原有的“销赃罪”已更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相关律法,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千元,或者在一年内曾因该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行动的;
我们便可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其对应的刑事处罚通常处以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最重可达三年。
1)在涉及销赃罪的问题上,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涉事的物品实际上属于赃物。
2)然而,原来的“销赃罪”现今已然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那么在符合窝赃、销赃罪定罪条件时,具有明确知晓所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赃物这一事实情况是必要的。
3)然而,我们必须理解,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明知事实的认定仍然保持着极高的标准。
虽然口供仅作为定案证据之一,并非决定性要素,但如果当事人自认并无如实说明的能力,但客观环境却揭示出其应该事先预见到此事的可能性,也同样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举例来说:
在处置特殊物品时,其价格与正常市场价相比显著偏低,甚至未经公开渠道销售,这些异乎寻常的情况也都有可能从侧面体现出对明知事实的推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