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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标准下暴力取证罪才立案?

关于暴力取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司法工作人员采用殴打、捆绑、非法使用器械等极端恶劣的手段,逼迫证人提供证词所构成的犯罪情节
其次,如果这类行为导致了证人受伤、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样依法应当予以刑事立案处理;
再次,若该类行为还造成证人产生自残、自杀行为,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引起心理创伤性失常,也需进行刑事立案;
此外,假若此类行为与随后导致误判案件的结果存在联系,亦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最后,当暴力取证的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时,无论是否成功获取到有利证据,都应当被视为构成暴力取证罪的条件之一。
另外,如果有纵容、默许、指令、强制他人实施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行为,都应当依法对其实施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四)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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