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领域中,
抗辩权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合同双方
当事人均需承担责任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约束的情况下,应同步履行各自义务。
在此前提下,其中一方若在另一方尚未完全尽责履行前就行使权益拒绝其请求,则是合法合理的;
同样地,假如承诺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他们的
债务,受诺方也有权通过拒绝对方的相应履行委托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
先履行抗辩权,主要针对的是在债务执行过程中有先后履行顺序规定的合同而言,当先履约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后履约方可正当行使权利推辞其请求;
而若先履约一方交付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则后履约方亦可据理力争,拒绝其相应的履行“强制”。
最后,不安
履行抗辩权,这意味着在合同中约定的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有明确
证据证实对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特殊情况,有权暂停自己的履约行为:
首先,企业经营状况日益恶化;
接着,对方迅速
转移财产、抽离资金以逃避债务;
再者,其商业信誉已经破灭或面临破产危机;
最后,对方可能丧失或维持债务偿还能力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