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是允许投资者撤回投资的,如果在订立的合资协议中明确了合资期限,那么在此期间内,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任何合伙人都是可以撤回他们的投资的:
第一种情况,合伙人之间达成的退出条款已经生效;
第二种情况,所有合伙人对于此事项达成了共识;
第三种情况,当某个合伙人遇到无法继续参与合资合作的困难状况时;
以及第四种情况,当其他的合伙人存在涉及合资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严重违规行为。
同样地,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合伙人,其退出资格将被视为当然失效:
首先,一旦作为合资伙伴的个体成员去世或是被依法宣告死亡,则其资格自动失效;
其次,当个人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时;
再次,当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禁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布破产的话;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资协议的要求,合伙人必须具备特定的资格,但若由于丧失这些资格而使得合伙人无法继续参与合资活动;
以及,当合伙人在合资企业中的全部资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