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缴存人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时,应首先自行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申请书》一份,待明确无误后将领有转入单位印鉴的申请表及自身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递交至目的地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在此之后,目的地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根据缴存人为其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联系函》来填制订制相关表格和文件。
2.当转入地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缴存人所提交的上述所有材料后,会将其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申请书》以及居民身份证与原先存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如银行卡等)复印件一并通过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传递给转出地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在转出地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来自目的地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发回的所有材料进行严格核实和审阅后,若发现无任何纰漏,便会按照既定程序将相关的转移资金通过转账或者汇款的方式注入到目的地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属账户之内。
同时,该机构还需向已成功接收转移资金的目的地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一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以及银行转账或汇款票据的复印件。
4.一旦目的地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到转出地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转出的资金,他们会及时地将这些资金顺利地记入到缴存人在当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中,并且及时通知到缴存人本人知晓。《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