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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转移怎么操作离婚时财产转移流程

景** 江苏-徐州 离婚咨询 2021.03.24 14:23:22 457人阅读

离婚财产转移怎么操作离婚时财产转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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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 存款,在转移存款时,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平日不动声色的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账户的,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的转移方式有很多中,其中有: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等等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甚至化零,造成没有股权甚至欠外债的表象,欺骗对方。
3、 房产,在房产转移上,一般还是比较好发现的。常见的转移房产的方法有: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具体的表现形式有: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房产,在离婚时,仅仅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知道的房屋,而对其私下购买的房屋绝口不提,进而逃避共同财产的分割。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擅自转移过户到第三方名下,进而套取、转移现金。这种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因为用这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知。但对于其目的来说,他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此方法虽然笨拙、但很有效。
4、 私赠财产,私赠现金难以举证,这种情况比较有风险,虽然是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认,很可能造成鸡飞蛋打的结果。

2021-03-24 14:24:22 回复

一、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移交材料  原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后,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有转出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关于转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原件各一份、《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给新用人单位,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详见附件六)一式两份,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各一份。  二、工伤保险关系转入  (一)新用人单位申请  新用人单位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入: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5.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原件  6.《关于转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原件  7.《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有转出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原件一份  9.《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0.企业版软件增员报盘文件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个人管理/工伤职工管理/工伤人员增加”模块中分别在“批复单位”“批复年”“批复号”录入相应信息,并选择增加原因为“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做工伤人员支付增加业务;如该职工是在职缴费人员,应在“个人管理/在职职工管理/职工增加”模块中选择增加原因为“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做在职人员增加业务,并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上加盖名章,将其中一份与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中的3、4、5、6、8项原件及1、2、7项复印件一并存档,另外一份返还用人单位。  审核不通过的,将所有材料返还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并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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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在离婚程序中,男方转移财产是否合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试图转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行为皆视为非法操作。然而,若征得另一方同意,则可合法地进行共同财产的转让或个人财产的挪动。如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现配偶存在隐匿、擅用、出售、破坏共有财产或伪造债务等不当行为,一旦查证属实,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上,可以适度减少其应获得的份额,甚至完全不予分配。

    2024.10.17 14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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