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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4-08 17:00:07 已帮助11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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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搜查之权仅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部门的侦查人员实施,任何组织、机构及私人均不得随意对我国公民人身以及房屋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不仅限于已知的犯罪嫌疑人,亦包含其他可能藏匿罪犯或其犯罪证据的人士或地点。搜查的行为既可以针对人身,也可以对涉嫌犯罪者及其住所、物品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查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并搜集可能涉及犯罪的证据,从而查找和捕获潜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严格禁止滥用搜查手段,仅能用于特定的调查取证目的。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皆负有依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之指示,提供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证据的责任。
3.在执行搜查期间,必须向被搜查人提交搜查证,如未出示该证明,被搜查人有权断然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签发。而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则需由检察长签字授权。然而,在执行逮捕或拘留过程中,若遇到紧迫情况无法及时取得搜查证,则允许通过拘留证、逮捕证进行相应的搜查工作。此处所提及的紧急状况在实际侦查实践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携带凶器或自杀工具准备犯罪的;(2)可能藏匿爆炸性、毒性等危险品的;(3)可能故意销毁、转移犯罪证据的。正是因为这些情况下时间紧迫故通常无需等待搜查审批即可凭借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4.在进行搜查行动时,应邀请被搜查人或者其眷属、邻居或其他目击者在场。
5.当搜查女性的身体时,应有女性工作者出席现场进行操作。同时,搜查过程中务必确保不会无故损害被搜查者的财物。且对于在搜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事项,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人。
6.搜查的全过程应当详细记录成笔录,并由参与搜查的侦查人员、被搜查者或其亲属、邻居或其他见证者共同签署或加盖印章。尤其须注意的是,如被搜查者或其亲属逃离现场或拒绝对笔录进行签署或加盖印章,应对此在笔录上予以明确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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