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居间合同,即在商事活动中,中介方为冲突双方或各方提供中间介绍和其他方面协助以促成交易而达成的合约。
就
居间事实而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居间人若完成了委托事项并使合同得以成立,那么,作为委托方,应依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向其支付报酬。
如对于报酬的计算标准或支付方式存在模糊或不明的地方,产生难以解决的争议时,可通过协商途径加以解决以达成详尽的
补充协议。
同样地,也可以根据居间人在此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量及其价值进行合理考量来认定具体金额。
若居间人负责提供了签定合同的重要媒介服务从而促使合同正式落地,那么,这个合同的所有参与者(包括签约各方)都应该共同分担居间人所应得到的报酬。
正因为中介人并未促成本次合同的签订,所以它无法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
不过,这并不影响他可以按照当初的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在从事此次中介活动中所花费的必须的、合理的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
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