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之明确规定,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接手案件之后,须依据事实与律法之导向,提供并提出关于犯罪嫌犯、被告者在实质上无罪、罪责减轻乃至完全免除的论据材料及观点建议,从而切实保障并维护涉案人员的全部诉讼权利及其合法利益。
这份刑事辩护的责任不只是针对实体判决结果而言,更为重要且关键的部分在于辩护过程中的程序性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们尊崇的"程序性刑事辩护"观点主张:
该项刑事辩护并非关注实体性的犯罪情节判决,而是着重于对有关机关的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审理审判活动之中是否有任何违反相关程序之行为提出质疑,以此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者无罪、罪责减轻甚至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同时也要求对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诉讼环节给予补充或者重新启动、或者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等,以上述程序角度展开辩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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