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允的角度来看,从合同依赖于主合同而存在,以下将具体阐明此论点:
首先,从合同之存在本质上依赖于主合同,正因如此,从合同也被业内广泛誉为“附属合同”。
其次,从合同的根本特性在于它具有依附性,这意味着从合同无法独自生存,必须依赖于主合同的存续和有效性为必要条件。
假如主合同未能成立,那么从合同自然无法有效形成;
假若主合同发生移转,那么从合同同样无法保持其孤独的存在;
当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测销时,从合同也将会丧失原有的效力;
如果主合同结束,那么从合同也会相应地走向终结。
再次,主、从合同其实是相对于双方而言的,我们无法想象没有主合同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从合同,反之亦然。
最后,主合同的存在与成效将会对从合同的成型及其效力产生直接的影响。
然而,正如之前所述,从合同未能成立或者效能失效,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对主合同的效力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