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协议中,若借贷双方并未就利息事宜达成明示的约定,则该部分资金的出借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无偿性质;若双方已在借款合同中商定了明确的利率标准,而后来又对此产生了分歧,那么这一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最大限度上取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参考标准来确认实际的利率水平。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其所需支付的利息应按照如下律例展开:首先,如果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就逾期借款利息进行了规定,那么应当依约执行;其次,若是借款合同仅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有约定,却并未对逾期借款利息进行相关阐述,此时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如何计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相关规定,以此为基础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最后,如果借款合同中不仅没有对借款期间的利息进行任何约定,同样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进行具体说明,则需要划分为两类情况来讨论:第一类为定期的无息借款,第二类则是非定期的无息借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