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决定书正式生效之际,被征收人将失去对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行使权利。通常情况下,如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类不动产,其所有权依靠于登记程序才能产生实际的物理权能的变动效应;然而,经过由人民法院执行或仲裁委员会进行的深入审查与仲裁,或者是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力做出并强制实施的征收决定等特殊情况,这些都可能引发财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抑或是消亡,此时,这些影响所有权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都必须从正式生效的那一刻起开始产生实际的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