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抗辩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并行履行抗辩权,这是指合同双方对彼此负有的债务,在没有明确规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须共同遵守同时履行的原则。如果其中任意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履行义务之前就提出履行请求,那么此人享有相应权利,可拒绝该项请求。其次便是先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当前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互相负有的负债,规定了一定的履行顺序,倘若先履行的一方尚未完全满足其义务,那么后履行的一方则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请求。再者就是不安履行抗辩权,这类抗辩权主要适用于法律所规定的负有人应先行履行义务的情况之下,但若此人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存在以下诸如此类的情况之一,便有权暂停执行履行义务:(1)企业运行状况严重恶化;(2)通过转移资产和抽离资金等方式试图逃避债务责任;(3)失去商业信用;以及(4)存在短期或长期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的风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