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在合同正式成立并生效之前,由于当事人可能存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使得合同的效力呈现出不确定性,尚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方进行确认和批准。
若得到了确认和批准,该合同便会转化为有效性合同,从而要求相关方按照合约中的条款进行切实履行。
反之,如果得不到确认和批准,该合同便是无效性的,从签订的那刻起至合同结束,都不会具有任何法律效益,无需承担义务和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大致包括三个构成要素:
首先,它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成立效力,但并未产生实质性的效果效力;
其次,该合同存在着显著的缺陷,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通过修正来修复的;
最后,这一类型的合同必须归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特定范畴之内,与附期限、附条件以及可撤销可变更等合同有着明确的区分。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确切定义标准如下:
1)合同签订者在签署时缺乏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章程;
3)未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为其委托人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通常可以分成三大类别:
第一,由无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合同;
第二,代理人没有充分证明自身权力即代表当事人授权签订的合同;
第三,无合法权力处置他人财产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以上三种类型的合同,皆缘于相关当事人在缔结合约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合作能力、设定合同前提的资格或是处理纠纷的能力导致的。
倘若赋予这类合同的权益所有人一项同意权,让他们能够以自身利益为依据判断是否批准或者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最终使合同得以无效或者继续前行,这通常对权益所有人的利益是有利的,也有助于推动商业活动的发展。
因此,把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并经权益所有人确认有效或者否定无效,是符合他们的意愿及利益的。
除了那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定的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微小日常生活合同外,其他类型的合同都应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
总的来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许可或者事后认可后,才有权签订除涉及到微小日常生活方面之外的其他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