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校学生受伤现象需按照其不同的情境进行详尽分析,涉及从学生的年龄层到导致伤害发生的具体因素等多个方面。一般而言,若学校方面对此存在过失行为,将被视为责任方。以学龄阶段为界限,我们可以概括如下:1.幼童,即年龄不满8周岁的儿童在接受幼儿教育或在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伤害的情形,应由相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上述教育机构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身已经严格履行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则无须承担任何侵权责任。2.已满8周岁但仍未成年(不满18岁)的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关就读或生活期间遭遇人身伤害事件,若相关教育机构未能全面履行教育与管理职责,将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