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对于造成受害方轻微伤情的情形,我们应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其因治疗及康复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并同时弥补其因损失正常工作机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关于上述各项费用的认定标准如下:
1.医疗费用:
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详细且准确的医疗付款单据、病历记载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诊断证书来综合衡量。
若赔偿方对于疗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疑虑,则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观点。
2.误工费用:
应根据受害方失去工作的时长以及其个人收入水平予以确认。
对误工时间的判断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如果受害方因伤致残而长期无法工作,其误工期间可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为止。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受害人而言,误工费用应按其实际降低的收入部分予以计量。
至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他们的误工费用应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予以评估;
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自己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等或相似产业当年员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去计算。
3.护理费用:
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做出判断。
在护理人员拥有收入的情况下,应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采用雇佣护工协助护理的方式,则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服务所收取的劳动报酬标准加以衡量。
4.交通费用:
应根据受害方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病情需要前往医院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估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通常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职员完成公务出差所享受的伙食补贴标准予以制定。
6.营养费用:
需根据受害人的伤势情况,并且参考医疗专家或医院的建议予以评估和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