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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债务期限的担保期间如何去算

尊敬的提问者,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并无共识或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假如在保证人担保期限上,合同中有预先设定的条款,那么就是按照当初的约定方式进行计算;
若没有任何的相关约定或者说这些约定模糊不清,此时保证期间的起点应当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那一刻开始,往后数六个月。
如果在协议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同时在那一时刻结束,则我们称之为没有约定。
总而言之,保证期间实际上是规定了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并且在此期间内它不得被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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