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提问者,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在
债权人与
债务人双方对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并无共识或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假如在保
证人的
担保期限上,合同中有预先设定的条款,那么就是按照当初的约定方式进行计算;
若没有任何的相关约定或者说这些约定模糊不清,此时保证期间的起点应当从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的那一刻开始,往后数六个月。
如果在协议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同时在那一时刻结束,则我们称之为没有约定。
总而言之,保证期间实际上是规定了保证人需要承担
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并且在此期间内它不得被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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