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若有违约行为,须承担诸如赔偿经济损失等明确的合同责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以及详细的需求提供相关的原材料、设备、场所、资金等,也未能尽到及时地提供技术性文档的义务,那么承包人有权相应地延长工程周期,同时享有向发包人索赔停滞工期、由于劳动力闲置所带来的人工成本等各方面损失的权益。其次,如果由于发包人的行为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停滞不前,或是工程进度变缓,发包人必须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填补或降低损失程度,这其中包括对造成承包人停滞工期、因为转运工作而增加额外的物流成本,以及机器设备调迁、库存的材料和构件储备等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赔偿,还需要支付实施这些动作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最后,假如发包人因为变更了原有的计划、提供的信息不精确,又或是没有按照合约期限交付必须的现场勘察、设计工作条件,从而导致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停滞,或者需要修改现阶段设计,那么发包人需要按照勘察师和设计师的实际消费工作量,增加相关的费用给他们。双方可以就此违约事件展开法律层面上的协商,或者向法庭提出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发包方另外还有另外一个称呼,那就是“发包机构”,他的职责就是作为企业所有权的代表者参与到承包经营的一系列活动中去。在整个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发包方是最重要的操盘手,通常是处于主动积极且具有优势的位置上。他们能够主导企业承包的核心经营目标,进一步左右到承包具体操作者,最终对承包经营所带来的成效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设立合规的发包方或发包机构,是确保承包经营成功与否的关键要素之一,也是企业承包的初始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