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之中的一方离奇失踪且无法取得联系,另一方希望
办理离婚手续,那么他/她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构
申诉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在申诉过程中,离奇失踪方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拒绝出席法庭现场听取审判结果的情况下,法院拥有权利基于此做出单方面审理的缺席裁决。另一方面,如果法院经过全面细致的审理,证实了存在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是法官主观认定的
离婚要素,即便是某一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出庭参与审判,法院依然有权依法裁决
解除婚姻关系。而且,一旦判决正式生效后,无论离奇失踪的那一方是否再次出现,他们对判决所持有的任何异议都不能干扰该裁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