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因实际事件不同而异。通常来说,监狱允许罪犯事先与家属进行电话沟通以保持联系。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犯人如行走不便者,监狱将积极主动地与其家属取得联系。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审判实践的前提之下,罪犯在入狱初期便应得到监狱按规定发出的通知;而当刑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时,监狱亦会按照流程为他们办理释放手续并且准时将其释放出狱,并无必要通知家属。若罪犯本人有此方面需要的话,则应由其在释放前自行联系家人以便于办理相应事宜。至于那些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候审判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一旦获得释放,看守所会向他们发放释放证明书,然后准许他们自行离所,并不负责通知家属前来接回;同样,看守所以及检察院或法院也没有义务在释放此类人员时通知其家属确认。大体上讲,对于被释放的罪犯而言,他们的家属此前应当已经经过探访,以此来明确了解到其具体的刑期及何时能顺利出狱。相较之下,当释放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之时,便是改变原来的强制措施,此时的办案单位、检察院或法院将会通知嫌疑人的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