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作为一种单方
法律行为,在经过本人认可之后,无权
代理行为会立即生效并且对本人以及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对于行使
无权代理追认权利的个人来说,他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具有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资格的人必定是被
代理人本身。换句话说,当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时声明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这种情况下,才能由名义上的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其次,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的过程中,他们所期望代理的对象必定实际存在,任何人均不能为尚未出现的人进行代理活动,即使这个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的行为能够得到追认。再者,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被代理人应该具备自身直接实施该行为的
行为能力,这包括
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都不适合行使这份权利,同样地,已经成年或者已经康复的人无法对其未成年时期或患有精神疾病期间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此外,若某个无权代理行为在公司想要进行追认时仅属于越权行为的话,则公司没有权力进行追认。最后,在追认过程中,被代理人必须是知情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