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偿还职工债务的范畴中,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员工所应支付的拖欠工资款项;
其次,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相应经济补偿金;
第三,涵盖到应该转送到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但必须指出,由于未按时缴纳保险而导致的滞纳金不被认定为破产债权的范畴之内;
另外,医疗费用、肢体残障补助金以及抚恤金也是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此需特别注意,仅仅只有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和五级以及六级的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该享有的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类补助金,方能被纳入企业破产后的债权范畴之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